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海南省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琼府办〔2015〕15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2月9日
海南省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建立科学、规范的高层次人才选拔、评价、培养和保障体系,培养适应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需要的人才队伍,根据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层次人才的认定及认定标准的编制发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高层次人才依其业绩与贡献不同,划分为大师级人才、杰出人才、领军人才、拔尖人才、其他高层次人才5个层次。
第四条 高层次人才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兼顾的原则;坚持业内认可、社会认可的原则。
第二章 认定范围与条件
第五条 高层次人才的认定,不受国籍、户籍的限制。
第六条 高层次人才认定对象为已在我省工作和新引进的人才。(柔性引进人才按照《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柔性引进人才暂行办法〉的通知》(琼办发〔2014〕34号)执行)
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列入认定对象(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高层次人才认定不设名额限制。
第八条 高层次人才除应具备认定标准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
(二)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工作作风;
(三)业绩显著,贡献突出;
(四)已在我省工作的人才,年龄不受限制。新引进的人才,除大师级人才年龄不受限制外,其他层次人才须在55周岁以下。
第三章 认定标准编制与发布
第九条 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才需求状况,制定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实行动态发布。
第十条 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的编制和发布程序如下:
(一)省人才办负责编制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
(二)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经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发布实施。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高层次人才认定申请常年受理。
第十二条 高层次人才认定程序:
(一)个人申报。个人向所在单位提出认定申请,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对照认定标准,选择认定层次,填写《海南省高层次人才认定申报表》。
(二)审核和认定。申报人所在单位对申报人各项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在《申报表》中作出推荐意见,连同相关材料报送省级主管部门(其中非公经济领域人才报统战部门、社会组织人才报民政部门),主管部门作出推荐意见后,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认定。
(三)公示和发证。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人选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后,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颁发相应的《海南省高层次人才证书》。
第五章 认定管理
第十三条 依据本办法对高层次人才作出认定后,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激励保障待遇。
高层次人才认定周期为3年,3年后须按照简化程序重新进行认定。
第十四条 高层次人才认定后,达到更高层次认定条件的,可继续申报相应层次人才认定。
第十五条 建立高层次人才数据库。申报人员经认定后,列入我省高层次人才信息库管理。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高层次人才称号:
(一)学术、业绩上弄虚作假被有关部门查处的;
(二)受纪检、监察机关审查并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
(三)被处以刑事处罚的;
(四)违反有关规定出国或出境逾期不归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